不动产登记案件被告应是履行登记职能的政府部门而非人民政府

不动产登记案件被告应是履行登记职能的政府部门而非人民政府
邵明君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层面确定由自然资源部主管不动产登记工作。但地方不一定,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登记,这是实际履行登记职责的职能部门。另外,地方人民政府也可能直接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专职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也可能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所以,不动产登记案件的被告只可能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是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实际履行登记职能的政府部门。依据为以下法条、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3. 最高法(2019)最高法行申12098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据此,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对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告。本案横板管理处第二十村民组、邓炳生在原审诉求系判令萍国用(2006)第465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效,应以继续行使该职责的萍乡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告。原权证核发机关萍乡市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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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09: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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