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最高法《被告资格规定》

点评最高法《被告资格规定》
邵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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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2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通过,自202141日起施行)

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时应是规划机关作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这时可能是城市管理执法局、乡镇政府等机关作被告,因为县级政府有权指定哪个机关为强拆实施机关,但县级政府不能当被告。

――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县级政府无权责成强拆,有可能与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成为被告?最高法这个司法解释制定动机是想尽量不让县政府成被告,会在此处开口子?

第三条  ——整个第三条均应是针对强拆合法建筑作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对宅基地,只有农村农业部门有权作出强拆决定;其它土地,只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拆决定。县政府均无权作决定,注定当不了被告了,除非公民能证明县政府是具体实施机关。但这怎么可能?县政府让他下面那两个部门实施就可以了,他有必要亲自出来实施吗?这样的规定,还是相当于否认县政府当农村强拆被告的可能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如果县政府已作出征收和补偿决定,可以对决定行为起诉县政府。但要是打算起诉强拆行为,则只能起诉他的部门机关或指定机关了,不能起诉县政府。

——这条司法解释很有意思。国有土地上合法建筑只有县级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在违法强拆了,就只能由部门作被告。这不是告诉县级政府要善于推诿责任,暗中命令所属部门机关违法强拆吗?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职责或者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政府办公厅也能成为被告?不大可能啊,内设机构怎么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第七条  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人民法院释明仍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本解释自20214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总体感觉:县级以上政府能不当被告,就尽量不当被告。这样的话,最后不用最高法受理,所受的诉累自然就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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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14: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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