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新证据的裁定驳回起诉案可否再次起诉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不管是立案后驳回起诉的裁定,还是开庭审理后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新证据后都应该可以再次起诉。
但《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却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意思是说,裁定驳回起诉案,发现新证据后,可以走申请再审之路。即使该案可能以前已经走过再审程序,现在也只能继续申请再审。
这种意思表达可能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一致。该法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意思是说,生效裁判包括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只要”发生新事实,“就”可再次起诉。但也可能理解成另一种意思,“只有”发生新事实,“才”可再次起诉。而新事实与新证据内涵并不一致,它应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依据该法条的后一种理解方式,发现新证据,并不能再次起诉。
这样一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2条似乎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存在矛盾。
如何认识、处理这种矛盾?似乎目前无解。
实践当中,如果是向同一法院再次起诉,会被直接认定成重复起诉,不会得到立案。如果不是向同一法院再次起诉,可能会被立案受理,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拿出原来的裁定,一样也会被认定成重复起诉。如此一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2条应该不会存在实际得到司法应用的可能性。
既然如此,最高法为什么还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
发现新证据的裁定驳回起诉案不能再次起诉,对申请立案人而言,其实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裁定驳回起诉,只是形式审查,没有实体处理。如果发现新证据后,不能再次起诉,那就只能走再审监督程序,这其实相当于,当事人的案子一直不能进入实体审理。不论从法理,从人情道义,还是从司法程序看,这样的案件处理方式都存在欠缺公平、正义的问题。
如果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发现了新证据,因为案件得到过实体审理,就不会存在法理、伦理、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也不能再次起诉,必让当事人不服,引发司法实践中的社会矛盾冲突。
如何认识、处理发现新证据的裁定驳回起诉案可否再次起诉的法律规定冲突现象呢?这是一个问题。
附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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