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最近,碰到几个咨询因自动离职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案例,有教师,有国企人员。这些人都有响应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号召下海经商背景,有人承包了原学校房屋经营工商业,后为躲避债务长期不回来上班,有人受企业委派出国,长期滞留未归,都被算作自动离职。
计划经济时代,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从1991年开始,国家开始建立个人缴费制度,但各地开始时间并不一致。1995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是,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因原工作单位不再支付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要从各地开始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重新计算。
这样,很多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在原单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不能满足交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条件,所以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针对这类问题,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制作了一个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详细进行了说明。
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是否存在停薪留职事实,如果存在,工龄应视为连续,原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申请养老保险机关为其发放养老金。
如果不存在停薪留职事实,只能和原单位友好协商,要求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只能继续协商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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