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和烟火爆竹舆论纷争的实质是立法权争议

电动车和烟火爆竹舆论纷争的实质是立法权争议
邵明君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深圳不愧是改革开放的前沿,事事敢为天下先。原来是搞经济特区,现在则是紧盯电动车不放。2016年3月就已开始“禁摩限电”,持续七年了。期间,活动连着活动,高潮迭起。从网络信息看,停车场存放的被扣电动车一度堆积如山!今年又在严查“不带头盔”,抓住就罚款200元,被质疑在搞“创收”。

深圳名为限制,实为取缔电动车的行为一直饱受争议。“交警满大街查电动车,为什么不直接查厂家?就是老百姓好欺负”正是反对声音中最具有正当性的理由。不过,即使反对声音再大,查禁电动车的运动仍旧“风靡”全国不少省市。

与查禁电动车一样引发社会舆论纷争的还有禁放烟花爆竹一事。2022年12月28日,一女子骑20分钟电动车,从河南淮滨到安徽阜南放烟花。2023年1月2日,河南鹿邑,因禁放烟花引发群体性事件,警车被打砸掀翻。春节时期,虽然警车也在巡逻,但很多城市礼花齐放、鞭炮齐鸣……对烟花爆竹是禁还是放的讨论,已经到了白热化程度!

其实,引发社会舆论纷争的根源并不是法律要规制电动车和烟花爆竹,而是这些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能违反上位法,想要“一刀切”地全面、全区域予以禁止。

深圳肇启“禁摩限电”运动,依据不过是《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这样一个“红头文件”。现在,深圳虽然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似乎增强了法治性。但引发热议的条款,无不涉嫌违反上位法。例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只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到了深圳那里,就变成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虽然地方政府规章确实有权创设罚款这种行政处罚种类,但这应是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之下才能做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骑乘摩托车需要戴头盔,也就是说,骑乘电动车不需要戴头盔。不戴头盔不是违法行为,自然不需要设定罚款处罚。在法律已经内在规定骑乘电动车不违法的情况下,深圳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种类,应属“违反上位法”。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烟花爆竹管理事项上。有一点稍微不同,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各省市更多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

严格说,法律确实授权地市级人大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2条、第96条就是这方面 的规定。

问题在于,社会舆论纷争的焦点不是法律是否应该授权,而是各个地市级人大和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是否合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不可燃放烟花爆竹,法无规定即可为,公民其实有权燃放烟花爆竹。但看看各省市划定的禁放区域和时间段,几乎都是全城禁放,甚至在农村都要“引导”。这实际是在剥夺公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焉能不引发指责?人民日报痛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懒政、蠢政、霸政,有其道理。

有些地方涉嫌“违宪”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比如,《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但是,什么样的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在第24条规定了一种情形,“以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回头看看上述文字表述,看着好像没问题,但要把它放在全文规定里理解,是不是在变相规定“只要在禁放时间和地段燃放烟花爆竹就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呢?最起码,公安机关会拿这段话吓唬群众不准放鞭炮,也不排除已有公安机关付诸了行动。

有人在网络呼吁律师介入电动车管理,确实,律师可代理这类案件。但是,法院判决要依据地方性法规,要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大家想想会是什么结果?

所以,电动车和烟火爆竹舆论纷争实际折射出我国立法权限规定可能存在问题的现实。

较早的时期,设区的市级人大、政府是没有法规和规章立法权的。现在有了,而且有了多年,实际并没有制定出多少规定来,其实也没有制定规定的多大需要;制定出来的,又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考虑到他们的立法能力和动机,立法质量很难保障,又容易导致“一城一策”,引发社会舆论纷争是大概率的事情。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法》回归到2000年版本,只有较大的市,而不是所有设区的市都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才有可能减少诸如电动车和烟花爆竹管理所引发的社会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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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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