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有提级管辖建议权

公民应有提级管辖建议权
邵明君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行政案件中,公民对提级管辖的需求是很强烈的,背后的原因和逻辑不言自明。虽然《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实施效果如何是要打上问号的。比如,强拆案件如果是由市、县级党委决策和组织实施,公民在当地法院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属部门,效果如何,不必言说。所以,我国行政案件的管辖一直存在层级之争,公民拼命想把案件推送到上级法院受理,而上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则又拼命想把案件压到下级法院受理,越往下越好。基层法院同样人少案多,又难摆脱地方机关的干扰,只能不立不裁,于是产生了一轮又一轮的“立案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中扮演了尴尬角色。有时,他要制定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样的文件,尽量把一审案件压到基层法院管辖。为达目的,他甚至规定向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应以其办公室为被告。这类案件,如果经过行政复议,则会出现下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列作为被告的“奇怪”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竟不以为“羞”,只能说确实够“拼命”了!有时,他又要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样的文件,提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积极、规范、合理适用提级管辖,推动将具有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预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又想把案件往上提,要求提级管辖了。

这真是让公民“无所适从”了!要是因为“可能受到地方干预”,就可以提级管辖,笔者敢说,中国百分百的公民都会认为自己的案件应该提级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深知这一点,所以不规定公民有权申请提级管辖,只规定下级法院可报请提级管辖、上级法院可依职权主动提级管辖。

可问题在于,中国的各个法院除了“为人民服务”之外,也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庞大的大环境之下,应该鲜有上级法院愿意主动提级管辖;下级法院倒是想上报,但官员大多深谙官场心理,又有几个敢给上级领导“添麻烦”呢?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法院做好提级管辖工作,应该很难落实、落地。不仅地方法院,估计连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也不会落实好。

例如,笔者曾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起诉腾迅公司删除微信公众号帐号行为违约,考虑到腾迅公司“体量”巨大,广东省范围内的三级法院都不敢受理,明显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范围,但其一样“不立不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最高人民法院连民事案件都不愿提级管辖,怎么能指望地方法院愿意提级管辖行政案件呢?

仅靠法院系统内部操作提级管辖规定,注定效果奇差。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如果真想落实《指导意见》,应该授予公民提级管辖建议权,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监督作用,才可能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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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10: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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