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过程中的反悔情形
国家赔偿事由发生后,由于法律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只作了上下范围的大致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公民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确定。因为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公民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尽快拿到国家赔偿款,或者出于其它考虑,公民有时不得不作出重大让步,事后就可能后悔。不过,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反悔。如此一来,就引发一个问题,公民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反悔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分别讨论。
一、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情形
如果法院与赔偿请求人达成协议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反悔,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
如果法院与赔偿请求人达成协议,法院反悔,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受理、立案。
如果法院与赔偿请求人未达成协议,赔偿请求人就撤回赔偿申请,而法院又作出决定书,准予撤回。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的两年时效内重新提出赔偿申请,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朋友们要注意,这个证明责任很难完成,甚至不可能完成。也就是说,公民主动撤回赔偿申请,几乎不会有反悔机会。
二、 人民法院审理其他国家机关赔偿案件情形
法院以决定书方式准予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反悔,又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会告知其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针对该决定进行申诉。由于这个决定不可能违法,公民这时的反悔注定不会有翻盘希望。
三、 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此种情形大概率出现在认罪认罚的协商过程中),其后在法定的两年时效内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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