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诉讼机关双重属性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对于监狱而言,监狱能为刑事诉讼机关,除了它为侦查机关,可以对罪犯在狱内重新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外,还有一个原因,监狱刑罚执行也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其行使刑罚执行权力也是作为刑事诉讼机关在履行职责。
不过,监狱“刑罚执行”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有必要作出区分,才能划分清楚哪些职权属于行政职权,哪些职权属于刑事诉讼职权。
首先,把监狱“刑罚执行”概念作出广义和狭义区分,有明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在“总则”部分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同时,该法又把第三章的名称写成“刑罚的执行”,把第四章的名称写成“狱政管理”,把第五章名称写成“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很明显,从《监狱法》的框架结构看,“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就是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全部工作内容。在这里,请注意,如果不对“刑罚执行”一词的概念作广义和狭义区分,总则部分的“刑罚执行机关”将仅能履行“刑罚的执行”这部分规定的监狱职能,而不能履行“狱政管理”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这两部分规定的监狱职能。
其次,把监狱“刑罚执行”概念作出广义和狭义区分,在司法实务中有重大司法价值。
狭义的刑罚执行,属于刑事诉讼范畴;广义刑罚执行的另外两部分,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只有作出明确区分,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工作。例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只能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教育改造方面的工作,罪犯近亲属可以采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行政诉讼等方式帮助罪犯维权。
那么,监狱哪些工作属于刑事诉讼范畴,哪些工作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呢?
狭义上的监狱刑罚执行应该属于刑事诉讼范畴,全部内容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
广义上的刑罚执行另外两项,包括大部分的狱政管理和全部的教育改造两项工作,应该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其中,“狱政管理”部分包括分押分管、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信和会见、生活和卫生、奖惩,“教育改造”部分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劳动改造教育等。
最后,要指出,我国《监狱法》的行文表述确实存在重大问题。同一个文件当中使用的同一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明显不同,本应作出区分,使用不同的词语来表达。使用完全相同的词汇,极易引发争执,导致司法审判无所适从。立法工作中形成的每个法律条文,都可能影响某个或某些公民的生死荣辱。对于立法大事,法律条文描述尽量准确,最大程度减少误解和争执,是起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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