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公安机关对在京敏感地区上访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实践中,公民在北京地区信访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几乎都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管理。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居住地公安机关可能并没有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这里规定得很清楚,行政案件原则上应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只有其认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阐述了理由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居住地公安机关才会有权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刑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特别是在京敏感地区上访涉嫌违法、犯罪一类案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更没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8项规定:“在特定场所实施犯罪行为。对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场所实施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在认定“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等入罪情节时,要将上述场所作为重要考虑因素;构成相关犯罪的,从重处罚。”同时,其第3条第2项又规定:“违法犯罪地在北京市,且在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第八项所列场所的,由北京市公安机关管辖;违法犯罪地在北京市其他地区,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这是在明确排除居住地公安机关对在京敏感地区上访案具有管辖权!
现在,地方上有一些司法判决,认定信访人到北京信访违法,地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为合法。但实际上,大量案件,北京地区公安机关并没有向地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当然也没有移送涉嫌违法的证据。地方公安机关仅仅依据信访人收到了北京地区公安局的《训诫书》,有的甚至仅仅因为信访人去国家信访局信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信访人违法,就对公民行政拘留。这类案件,地方公安机关实际应该没有管辖权,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无效。
现在,地方上更有一些司法判决,认定信访人到天安门上访属于犯罪。这明显属于错误判决,原因就是地方法院对该类案件没有管辖权,只有北京地区的法院有权受理这些案件。
所以,地方公安机关应谨慎行使手中权力,时时要遵循合法原则,要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才可能最大程度保证所办案件正当、合法,经受得住人民和历史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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