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征收补偿标准

我国法律对征收补偿标准只作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数值。农村地区的征收对象是土地,《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1款是补偿标准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城市范围内的征收对象是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补偿标准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具体补偿标准的制定权,法律法规授权给了地方人民政府。其中,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权授权给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权授权给了市、县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个片区综合地价的数据,各省农民朋友可登录本省自然资源厅的官网查询,可以具体到乡镇、街道。
其中,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制定,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它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也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之上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大大高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地方政府一般会坚决反对,导致实践中能成功获得参照执行的案例较少。
城市房屋征收,市、县人民政府一般会参照本地历史形成的补偿惯例制定补偿标准政策文件。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城市拆迁补偿标准实际也和农村征收补偿一样,越来越低,居民想和以前一样获利,难度越来越大,甚至可能掉入“越拆越穷”的陷阱。
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土地和房屋征收存在一个很大问题,地方政府是征收行为最大获利人,却被授权制定具体补偿政策,必然导致被征收人处于严重弱势地位。村民和居民只有同时具备极高的博弈技巧和很大的胆量,才可能知悉相关规范性文件,获得地方政府早已规定好的最低补偿标准的补偿。至于想要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难度就更大了。没有律师的介入,没有专业知识、专业调查能力的加持,想博弈地方政府,无异于羊落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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