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国家强制力保障是信访程序空转的原因所在
从原来的《信访条例》,到现在的《信访工作条例》,几乎没一个条款得到真正落实,信访程序空转是一个事实。可奇怪的是,不仅是国家信访局,还是地方各个层级的信访局,多年来不知作了多少宣传,搞了多少活动,发了多少誓言要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但为何就是落实不了?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的经典语录已经说明了一切——法律不会自动履行,要靠强制力加以保障,法律才能得到实施。
法律与道德、习惯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法律有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不管这种强制力来源于神威还是人力,也不管这种保障来源于国家强制力还是宗族私刑,强制力保障是法律能称之为法律的最根本特征。
我国公民不怕神明,现代也没有私刑,所谓的强制力只剩下国家强制力。何为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通过监狱、法庭、军队、警察等物质形态所体现出的国家暴力。
看来,是国家强制力没有保障《信访工作条例》得以实施。不过,国家强制力分好几种,也不是每一种强制力都适用于社会管理所有领域。哪种强制力适用信访领域,却又没发挥作用呢?
军队明显不适用,首先可以排除。监狱、法庭、警察都用在信访领域了,中国的信访人员,几乎没有不被行政拘留的,甚至有被判刑的,可以证明监狱、法庭、警察发挥了作用。国家强制力总共就这几种,也没有可适用信访领域却又没发挥作用的种类啊?
这就奇怪了!难道《信访工作条例》特殊,有了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仍然不能有效实施?
再仔细研究,我们就发现问题症结了。力的使用,不仅要有力,还要有方向。力有了,如果用错了方向,还是可能不起作用,甚至起反作用。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需要看看信访领域的国家强制力都用到哪个方向了。结果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它们都用到信访人身上了!没有国家强制力用来审查信访局转送行为是否有效、合法,没有国家强制力用来审查有权处理机关答复信访行为是否有效、合法,没有国家强制力用来保障公民信访权,说是“管理”,其实都是在限制公民信访权。
众所周知,治国就是治吏。但在信访领域,几乎所有的国家强制力都在治民,没有治吏,你说《信访工作条例》能够得到落实?
应该会有人反对、甚至呵斥本文观点,但如果不是想扣帽子、打棍子,而是想负责任地讨论,笔者愿意坐而论道,各拿证据说话。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在“管理”公民信访。同时,又出台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处理信访行为不可诉,拒绝“管理”,拒绝审查其行为是否合法。
公安部制定《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公民信访进行“管理”,却对各地跟踪、监视、拦截信访人,甚至利用开办“辅导班”、组织“旅游”等手段限制信访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不管不顾。
不少法院甘于充当地方政府“维稳”工具,判决拘留只要去北京信访,甚至只买票、实际并未出行信访人的行政行为合法,却对信访人要求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的诉讼请求不闻不问。
看来,国家强制力需要改变用力方向,不仅要对信访人用力,还要对国家机关用力,要出台法律,让国家强制力能够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处理行为,能够让国家强力机关愿意、敢于保障公民信访权,《信访工作条例》才能真正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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