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罪名的受理机关是地市级检察院
我国不少法律条款实际处于休眠之中,正当防卫曾是其中之一。虽然正当防卫早就是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最基本的学习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鲜有法官敢于直接适用,直至2018年8月出现“昆山反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江苏检察机关介入该案,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指导案例公开发布,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理念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地。
正当防卫条款适用对象是公民,司法机关不敢直接适用的主要原因是顾忌“杀人偿命,欠帐还钱”这种流传几千年的文化古训,很怕判决引发社会舆论的谴责,都不想第一个吃螃蟹。相比之下,它所受阻力其实并不算大。因为,人类文明发展史的经验表明,社会治理难度最大的不是对民,而是对权力的约束。所以,枉法裁判罪这种主要适用于法官的法律条款落实起来难度肯定要比正当防卫大得太多!
现实也是如此,我国枉法裁判罪名仍然处于休眠之中。公民举报法官枉法裁判,首先是找不到受理机关。向纪委、监察委这个唯一的反腐机关举报,估计大多数人得到的结果是“石沉大海”,不会有是否受理的答复。向检察院举报,可能会收到答复,但很可能是口头答复,答复内容应该是“不属于检察院受理范围”。其次,即使你懂法律,也很确定枉法裁判罪名归检察院受理,他也会告诉你受理的前提是裁判文书被法院改判,能够证明原裁判确实存在错误。检察院的这种答复,乍听起来确实有理,确实可把公民投诉阻挡于检察院大门之外。
但要细细品味,也会感觉不对劲。检察院是中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要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究法官枉法裁判责任,竟然需要法院先行改判,如果他不改判,检察院就不能履行法定职责,怎么都感觉怪怪的!真这样,检察院岂不成了法院附庸?身为法院附庸的检察院有资格,有能力监督法院吗?这样的检察院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吗?所以,我们可以肯定,检察院落实枉法裁判罪名其实不需要法院先行改判,他自己就有权力独立判断法院裁判文书是否属于枉法裁判!
检察院不是不能,而是不想落实枉法裁判罪名;不是不能,而是不想、不敢得罪司法同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直接列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犯罪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所以,枉法裁判罪名的受理机关应该是地市级检察院!
基层检察院也有职责向地市级检察院移交犯罪线索,而不是一概不受理公民投诉。
希望枉法裁判罪不再继续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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