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行政复议功能只能拭目以待
行政复议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关系而设置的有中国特色的权利救济制度。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看中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上下级领导或指导关系,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审理方式即可获得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和把握,能够快速而准确地审理行政案件。
这种看法很对。相比于法院,上下级的行政机关确实更了解行政权力的分配情况和运作过程、特点与规律,更能精确把握行政案件争议焦点、产生原因和解决办法。但成于斯,也往往也败于斯。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很难摆脱地方本位主义、部门利益等藩篱的影响,由其审理案件的公平性、公正性一直存在争议。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实际收效甚微,甚至是鸡肋般的存在。
为了改善和强化行政复议制度的积极作用,国家才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但在笔者看来,这次修订几乎是在放弃原来行政复议制度当中的精华。比如征收拆迁案件,作出、实施征收和补偿决定的主体是地方党委和政府。他们一般不会直接出面,往往委托部门机关、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甚至是村委会进行具体工作。对这些主体申请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却是县级人民政府,效果会如何?这基本等于自己审理自己嘛!原来的制度设计,公民起码可以针对部门机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跳出地方利益羁绊。但现在,这条路断了!
另外,这次修订继续保留了由司法行政机关代替各级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模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比公安、财政等部门处于劣势,由其审理针对其他强势部门机关的行政行为,虽然以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但不能掩盖、解决其权威性、独立性不足的实质,其能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和敢于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实际饱受争议。现在,实践对此问题还未给出明晰答案的情况下,仓促延续这种工作模式,必然会对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工作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打上问号。
无论如何,只能交给实践来检验这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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