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春天仍未到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后,不少人喜大普奔,认为再审的春天就像当初“科学的春天”一样会马上到来。公民如此兴奋,是有原因的。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二年,没起多少正面作用,反而给公民申请再审制造了太多麻烦和烦恼。
周强原院长当初汇报应该试点的理由听着充分,要“进一步凸显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优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事由与程序”,所以只能提审重大案件,以便能专心研究、制定司法解释。但实际动机,大家都明白,就是认为公民向他其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太大,想向下甩锅。但自我监督、自我处分、自我纠正的效果会怎么样呢?大家用脚指头都能想明白,不会好。公民对此岂能不烦感?
不仅试点的效果奇差,最高人民法院的“神操作”更是让人无语。试点方案获得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不少“配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向其申请再审的公民按手印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只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不客气地说,这是世界法治史上的“耻辱”,鲜有人出台如此奇葩的规定!更大的问题在于,即使公民按要求声明了,按手印了,最高人民法院就会依法受理申请?不,他一样会转送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让别人受理,让下属法院自我监督。不愿审理案件,只想制作司法解释的动机显露无遗!公民对这样不想履职的文件能有好印象?
现在试点到期,最高人民法院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延期,说明它已经不再适用,公民确实应该高兴。不过,如果你认为以后申请再审能轻松获得提审,就有点想当然了。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实际超越职权保留了《试点工作的决定》当中的部分规定。
该文件第15条第2款规定,针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和“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种情形的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这三种情形,应该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行政诉讼的再审也存在同样情况。
《指导意见》这种规定明显违法,是变相保留、延续《试点工作的决定》,违反了周强原院长当初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所作的承诺,“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既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建议,也没全面恢复施行两部法律相关规定,而是直接发文,继续执行已经过期的规定。
这就是说,公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仍然有权转送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仍未对刑事案件再审的程序作任何改动,公民仍然需要向原审法院提出刑事申诉,然后逐级申诉,最后才能到达最高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待再审的态度不变,仍然沉醉于实为闭门造车的制定司法解释工作,而不是回归审案、判案本位,公民向其申请再审的路子就不会顺畅。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被迫受理再审的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不会认真对待公民再审。再审程序空转,法院内部层级监督程序空转的状态,恐怕会将继续保持。
公民再审的春天仍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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