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属地管理”造成信访程序空转确有合理性
现在有一种盛行的观点,大量群众认为,信访程序空转,是由于规定、执行“属地管理”政策造成。笔者以前作过节目,认为信访程序空转的原因并非如此,而是因为各级信访局有意歪曲、片面执行《信访工作条例》造成。但仔细分析“属地管理”的内涵,却发现群众的指责,确有一定的合理性。
何为属地管理?它其实没有标准的定义,甚至算不上法律术语,这正好与《信访工作条例》严格起来算不上法律相对应——“属地管理”一词恰恰出现在《信访工作条例》里。
说《信访工作条例》不是法律规范,很多人或许不理解,但对这个观点作出解释并不困难。
现代意义的法律、法治、法学等概念起源于西方。在西方的文化里,不管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要以“科学”的观点、方法来研究特定对象。什么是科学?通俗地说,就是建立在定义、判断、推理之上的严密逻辑体系。建立物理、化学学科,先要做出严格的定义,然后作出一定的判断,也就是公式,最后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形成最后的结论。自然科学是这样,社会科学也是如此。我们回头看看哲学、心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社会学科是不是也大量充斥着定义、判断、推理这些内容?但看看《信访工作条例》,有吗?它虽然名曰《信访工作条例》,规范的是信访行为,但这里的“信访”一词其实是个大杂烩,包括信访、走访、网访等,这能叫定义?“属地管辖”一词,谁能说清楚它的准确含义?没有定义,自然不可能形成逻辑体系,《信访工作条例》其实就是一些模糊的经验性和原则性的笼统规定,不可能像普通法律法规那样具有可操作性。
所以,经历过现代大学教育洗礼,思维逻辑缜密的人,看到《信访工作条例》,都会感觉怪怪的,原因就在这里,它根本不是科学体系。
与“属地管理”一词最接近的法律术语是“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和排他的管辖权,这通常是一个刑法、国际法概念。“属地管辖”是从“国家”层面考虑的,内涵简单明了,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管辖权,不会有扯皮,不会有推诿,不会有敷衍。但“属地管理”就不一样了,属于国家内部社会治理范畴,对某个特定事项,国家可能认为应该归地方管,地方上的省级机关认为应该归市、县机关管,市、县机关认为应归乡镇、街道管,乡镇、街道则可能认为自己没权、没钱,管不了。公民兜兜转转,行程可能达到几千公里,蓦然回首,却可能发现,没人想管,没人能管。
“属地管理”不可能有准确地定义,最后只能按通俗的理解执行,即“谁的辖区谁负责”,官大一级又压死人,最后的结果必然会是“基层负责”。谁是基层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有时,就会出现“诡异”一幕,逻辑就在这里。信访事项发生地是省直、市直机关,明明是他的工作人员去北京维权,最后却是信访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或派出所去接人。这是解决信访人,不是解决信访问题!
制定《信访工作条例》的初衷是解决信访问题,但“属地管理”在实践中却被搞成解决信访人的闹剧,实在荒唐。更关键的,解决信访人就能解决信访问题了?只能激起更强的反抗,引发更多的信访问题,只能是新一轮更恶劣的信访程序空转!
但换作国家又能怎么办呢?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疆域辽阔、行政区划复杂、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巨大的国家,“三里不同俗,五里改规矩”,全让中央政府解决问题,可能吗?所以,在法治没有建完之前,也只能继续“属地管理”了。
唯一的破解之道,只能是尽早、尽快地废止信访制度,走向彻底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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