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合并合署后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为贯彻“党政分工”治国新理念,我国开始了党政机关合并合署的改革。“合并”是将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并入到党的机构,或将党的机构并入到行政机构,二机构完全融为一体,在并入后的党的机构中保留或加挂该行政机构的牌子,并由一名党的机构的副职领导兼任该行政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就是这样的例子。“合署”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党政机构,因职能相近而整合在一起,对外保留现有机构的牌子,对内实行一套管理制度,在一套班子的具体组织领导下,履行现有的各项职能。与合并设立不同的是,合署的党政机构没有完全合为一个机构,外观表现就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纪委和监察委员会的合署办公最具代表性。
不管合并,还是合署后的行政机关,牌子都依然存在。如此一来,就有一个问题,仍然顶着牌子的行政机关还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吗?如果有,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公开政府信息,还是以党内机关的名义公开政府信息?如果不服该行为,公民是否仍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有,是起诉行政机关,还是起诉党内机关?
由于党政机关合并合署的改革刚刚起步,行政法学和行政法立法工作并没有及时跟进,很多问题并没有答案。不过,《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仍然努力对相关问题作了一些初步解答,共有五条意见:
第一,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
第二,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第三,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第四,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对于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机关的,如果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以行政机关名义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果党的机关没有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
尤其是第五条,从未来看,可能更有学理和实践发展意义。国家公务员局虽然并入中央组织部,仍有义务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实际工作的却是中央组织部。如果公民提起行政诉讼,表面被诉的是国家公务员局,但实际却是中央组织部。将来行政诉讼法是否会作修改,承担行政职权的党内机关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我们拭目以待,毕竟,“权责统一”是我国依法行政六大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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