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被信访机关答复信访违反《信访工作条例》

让被信访机关答复信访违反《信访工作条例》
邵明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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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各级信访局,各级行政机关,甚至各级巡视组、巡察组都把公民信访材料转送被信访机关,让他们办理、答复公民信访。但是,这种做法实际违反《信访工作条例》。

1《信访工作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所以,让被信访机关进行初次信访答复,严重违反信访办理所应遵循的回避原则。

2、《信访工作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所以,将信访人的检举材料透露或转送给被信访机关都是明令禁止的,何谈让他们或者其下属机关进行初次信访答复?

3《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规定信访办理程序是“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会是模拟司法审判,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的行政纠纷处理模式,当然也会存在三方主体。而信访程序中的听证三方主体只能是信访人、被信访人和信访有权处理机关。

这就说明,无论是普通信访办理模式,还是听证信访办理模式,都必须要有三方主体参加,区别只在是否要求信访人和被信访人当面辩驳而已。

所以,《信访工作条例》实际确立了第三人居中裁判模式,让被信访机关办理、答复信访,实际违反了这种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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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09: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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