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申请公开信息不超10件不属数量、频次超合理

每月申请公开信息不超10件不属数量、频次超合理
邵明君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所以,我国就有行政机关频繁以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次数过多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就有人民法院频繁以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次数过多为由裁定驳回公民起诉,甚至拒绝给予立案。

可是,什么情形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对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的国办函(2020)109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早就作出了明文规定。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或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计算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A4纸页数不超30页的,不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对照该规定,一些行政机关的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一些人民法院的裁判明显存在违法之处。

要知道,即使公民超频次、超数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法收费,以高收费方式引导、调节公民申请数量,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相应地,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公民超频次、超数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对公民起诉登记、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道理很简单,公民自愿以高花费方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合法,人民法院无权剥夺公民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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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17: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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