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党籍胜诉案对大陆法治之启示
台湾地区和大陆一样,都属大陆法系。在国家与特定相对人,包括公务员、学生、军人、服刑人员等群体之间的关系上,传统上奉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这种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1、排除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惩戒或管理措施,相对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2、特别规则优先,行政机关可制定内部规则约束相对人,不受法律保留原则限制。3、权利受限,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在特别关系中受到较多限制。比如,国家机关对公务员、政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开除党籍)通常被视为内部自律事项,不允许司法权介入。
但王金平党籍胜诉案却给了这种理论当头一棒,台湾地区法院认定政党与党员的关系虽具“特别性”,但开除党籍等重大处分涉及党员宪法上的政治权利,如参政权、被选举权,属于可受司法审查的范围。这种判决实际将政党、国家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从“绝对特别权力关系”转向“受宪法约束的特别关系”,将其适用范围限缩于不涉及重大基本权利的内部事项。
这种转向在世界范围是主流变化趋势,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早在20世纪后半叶就通过“重要性理论”,即涉及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需要法律保留、接受司法审查,修正了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这种转向的背景是二战后德国等国家系统反思希特勒纳粹政权上台的原因,认为是缺乏英美法系内在具有的违宪性审查机制造成,开始构建制度对法律和特别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处理,以保障宪法权威和公民权利,防止民主政体倒向专制、独裁。
世界范围的法治调整,对我国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党内的开除、除名,国家机关的开除、辞退公务员等行为,也应该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为此,首先要做的,就是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3项,把“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规定补充一句话,“辞退、开除除外”。在此基础上,也要研究党内开除、除名决定的司法审查可能性。唯有如此,才能破除现在客观存在的公务员对所在机关、其实是对单位“一把手”的人身依附状态,才能杜绝出现领导可以打下属耳光,领导实际可把下属当作家奴,公务员个体噤若寒蝉,不敢说话,不敢维权的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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