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违法、无效诉讼种类辨析
行政诉讼中,确认违法、无效之诉属于广义范畴的确认之诉。但从狭义角度讲,确认之诉仅指确认法律关系之诉,此种论述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735号行政裁定。该裁判观点认为,确认违法之诉是撤销之诉等诉讼类型的变种,通常具有补充性,仅在当事人无法通过撤销之诉、给付之诉等其他诉讼类型达到目的时才能提起。否则,可能就是“耗时费力”地启动诉讼程序,“浪费资源,徒劳无益”。
认真界定确认违法、无效之诉的诉讼种类,不是为了咬文嚼字,而是为了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应用确认违法、无效之诉。(2020)最高法行申2643号行政裁定认为,“判决确认违法或判决撤销属两种不同的判决方式”,二者不能同时提起,因为“若判决确认违法,则意味着保留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尽管被诉行政行为的撤销含有认定该行为的违法性之意,但判决撤销重在彻底否定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
这话听着拗口,但翻译成生活用语很好理解。确认违法,意味着行政行为继续有效,但判决撤销就要让它失效了。
有些人接着要提出疑问,既然已经违法了,为什么还要继续有效?这是因为行政行为类型丰富多彩,有些“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比如,征地公告已经发布,征收行为合法,但强拆行为违法,判决撤销强拆行为会影响征收土地行为的继续推进,影响公共利益,所以只能确认违法,但不能撤销。
还有几种情形,行政诉讼法第74条均作了规定,分别是“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等。
另外,准确理解确认违法之诉的概念,也有助于公民识别和对抗法官的枉法裁判。比如,公民有时会在行政起诉状要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某种合法权益,法官会说这种要求是确认之诉,不能与撤销之诉同时提起,这就是枉法裁判,虽然这时可能还在立案或开庭审理阶段,并未到裁判阶段。这种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是真正的确认之诉,但不是确认违法之诉,可与撤销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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